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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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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165327 时间:2018年01月19日-24日 讲师:专家团 地点:沈阳
学习费用:150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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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18年01月19日—01月24日(19日全天报道) 沈 阳

第二期 2018年01月20日—01月25日(20日全天报道) 成 都

第三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南 宁

第四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海 口

第五期 2018年02月01日—02月06日(01日全天报道) 贵 阳

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保卫科(股)、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各地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和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缴纳。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行为采用过错的原则。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作为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为更好让医疗机构尽快掌握和理解本解释,特举办“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内容:

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2、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亮点;

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要求;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替代;

5、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特殊医疗损害诉讼责任承担;

6、医疗损害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举证要求;

7、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的应诉技巧;

8、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9、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10、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与追偿;

11、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2、病历证据法律问题;

13、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意见采纳;

1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5、《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稿)解读;

16、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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