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 课程编号 | 开课日期 | 地点 | 培训天数 | 选择报名 |
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18年01月19日—01月24日(19日全天报道) 沈 阳
第二期 2018年01月20日—01月25日(20日全天报道) 成 都
第三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南 宁
第四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海 口
第五期 2018年02月01日—02月06日(01日全天报道) 贵 阳
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保卫科(股)、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各地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和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缴纳。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行为采用过错的原则。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作为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为更好让医疗机构尽快掌握和理解本解释,特举办“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内容:
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2、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亮点;
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要求;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替代;
5、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特殊医疗损害诉讼责任承担;
6、医疗损害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举证要求;
7、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的应诉技巧;
8、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9、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10、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与追偿;
11、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2、病历证据法律问题;
13、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意见采纳;
1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5、《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稿)解读;
16、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