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主办单位:中培网 中培管理咨询
时间地点:2018-01-19至2018-01-24 在 沈阳
学员对象: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费 用: 1500元
【培训对象】
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地点:
第一期 2018年01月19日—01月24日(19日全天报道) 沈 阳
第二期 2018年01月20日—01月25日(20日全天报道) 成 都
第三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南 宁
第四期 2018年01月26日—01月31日(26日全天报道) 海 口
第五期 2018年02月01日—02月06日(01日全天报道) 贵 阳
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保卫科(股)、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各地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和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缴纳。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行为采用过错的原则。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作为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为更好让医疗机构尽快掌握和理解本解释,特举办“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内容:
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2、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亮点;
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要求;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替代;
5、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特殊医疗损害诉讼责任承担;
6、医疗损害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举证要求;
7、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的应诉技巧;
8、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9、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10、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与追偿;
11、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2、病历证据法律问题;
13、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意见采纳;
1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5、《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稿)解读;
16、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讲师介绍】
▓▓▓▓▓▓▓▓▓ 培 训 回 执 表 (此表复制有效)▓▓▓▓▓▓▓▓
传真至:020-62355807
我单位共___ 人报名参加 2018-01-19至2018-01-24 在 沈阳 举办的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数:____ 人 费用总计:______ 元
参 会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参 会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参 会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
广州电话:(020)39971893、62355796 传真号码:(020)62355807
联 系 人:赵小姐、张先生 报名邮箱: 317709971@QQ.COM
参会方式:请您把培训回执表填写好回传,课前一星期您将会收到传真函,包括培训注意事项及详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