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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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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44406 时间:2011年09月03日-18日 讲师:专家 地点:深圳
学习费用:380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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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2011年9月3日—18日

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7楼

培训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

七、培训证书

课程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为此,定于2011年9月3日—18日,在深圳举办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

培训目的:

按省厅提出“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工作要求。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我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市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项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讲师介绍:

在线报名:

客户报名咨询:020-39971893     400 60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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