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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详解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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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264914 时间:2025年10月30日-30日 讲师:郭文龙  地点:上海
学习费用:350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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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企业负责人、分管人力资源的VP、HRD、HRM、ER、用人部门负责人及HRBP等。

课程收益:

【课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已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发布,并将于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二)》明显舍弃了一部分原打算也纳入统一执法口径的努力。

这意味着什么?已经发布的内容又分别说了什么?是否都已阐述清楚?还有哪些没有阐述清楚的?所有这些,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有什么关联?将带来何种影响以及该如何应对?基于所有这些疑问,我们特推出本课程。

【课程价值】

      本次课程将主要围绕《司法解释(二)》出台背景、内容及表述的解析、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的各种理解、内容上取舍选择的可能考量,以及企业运营、管理实务中如何恰当应对而展开,从而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相应的风险。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司法解释(二)》关注的重点

1,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

2,完善竞业限制政策,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3,优化提供特殊待遇下“服务期”制度,推进诚信建设。

4,明确承包、挂靠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责任。

5,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6,明确双方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司法解释(二)》具体内容的解析及风险点分析

1,项目承包中转包或分包中操作中如何避免风险外溢?

2,允许挂靠经营中的“挂靠”如何定义?如何避免风险外溢?

3,多主体混同用工中的风险点在哪里?如何避免?

拓展:“虚拟总部”管理模式下的员工关系管理。

4,哪几类外国人在华就业可被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5,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方式中“实际工作日”如何理解?

6,有些情况下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可以豁免了吗?

7,怎么理解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都不要续签合同吗?

8,已经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了,就一定不需要再签书面合同了吗?

9,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有了新的说法?

10,合同期满仍留任超过一个月,续签书面合同时的“原条件”怎么理解?

11,约定服务期前题中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都包含了哪些?“户口”算么?

12,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条件有了新的要求了吗?

1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明确合规了,但就没有更好选项吗?

14,违法解除、终止后劳动关系可以不恢复的条件明确了吗?

15,违法解除、终止但员工也有过错的可分摊责任。哪些算员工也有过错呢?

16,离职前应做未做职业健康检查的有了补救机会啦!

17,员工承诺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然后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也将被支持啦!

拓展:哪些情况下会出现员工承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呢?

18,退休后再就业的不再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了,那么算什么关系呢?

第三部分:《征求意见稿》中被舍弃的重要条款

1,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

2,未休年假折算的“工资”到底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3,企业对员工调岗的权力到底会怎么界定?

最高院最新颁布典型案例解读

讲师介绍:

郭文龙 

上海滩劳动法三剑客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暨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专家、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顾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上海法官培训中心教员、《中国劳动》杂志编委和专栏作者、上海《劳动报(劳权周刊)》专栏作者。长期深度关注管理过程的合规及制度、策略优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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