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管理层、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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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管理层、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课程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就安全生产发展理念、责任体系、改革发展、依法治理、科技创新、源头治理、应急救援、责任追究、队伍建设等作出重要论述,提出系统全面要求。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8年3月,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要求依法落实应急管理部有关职责,有必要对现行2014版本《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2020年3月10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通过发布会表示今年将发布新版安全生产法,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给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带来空前风险。据此,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符合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方向,确需通过修法解决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例如:增加“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经人大审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将《安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恢复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等修改意见,由于不符合本次修法目的,也不切合目前“放管服”改革要求,因而没有釆纳。人大版本《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目前仍在审议中,对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新提出的要求以及带来的新的风险,该如何化解?因此有必要先睹为快,学习《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相关内容。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简单、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视频分享+角色扮演+实操演练
课程收益:
(1)掌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出台的背景、缘由;
(2)掌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变化和继承的核心内容;
(3)通过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熟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法律风险,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课程大纲: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内容解读
模块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修订重点内容回顾
-基本框架内容的修订
-奠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地位
-立法目的改变
-安全生产方针改变
-五方工作机制改变
-确立一岗双责法律
-谁验收 谁负责
-红线意识
-处罚力度改变
-确立安全生产标准化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
-明确了劳务派遣相关要求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模块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背景
-习近平主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
-修订的重要依据
•《改革意见》内容解读
•十八大新要求内容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应急管理部成立内容解读
•十九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修改过程
-刑法修正案的配套出台
模块三:《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基本框架
-三方协商,相互制约
-五方工作机制,有所侧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责任 雇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职工权益工会作用 雇员(由工会代表)
-第四章 国家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章 事故应急调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模块四:《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全文内容
-此次共修改34条 增3条
-有变化条款占总条款数的32%
-增加修改内容解析,保留内容意义
•第一章总则 16条 修改4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33条 修改8条 增1条
•第三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10条 修改1条
•第四章监督管理 17条 修改9条
•第五章事故应急调查 11条 修改4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25条 修改7条 增1条
•第七章附则 3条 变序1条 增1条
第二讲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安全生产条款解读(对应罪名释义与视频案例解读)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讲师简介:王明朱
国家高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专业)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家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
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
广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
广东省应急预案评审专家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师(专家)成员
曾任职世界五百强企业EHS培训中心主管
王老师曾在多个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任职安全工程师、培训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多次受国家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邀请,担任国家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师 资班考核评委及主讲《现代企业安全管理》课程,15年安全技术服务及培训经验、累计培训30万人次!
授课经历:
2009年至今——
先后参与深圳市各区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外资及国有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企业班组长培训、 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意 识、安监部门巡(督) 查人员业务、消防、粉尘、危化、电气、机械 防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 机制等培训;
2014年至今——
参与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华区及光明区年度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及培训工作;
2014年至今——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证考前辅导培训(擅长安全生产管理科目);
2018年至今——
多次受国家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 委托开展国家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教师师资班授课教师。
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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