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行业协(学)会的负责人及从事社保管理、人事管理、劳动薪酬管理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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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行业协(学)会的负责人及从事社保管理、人事管理、劳动薪酬管理的工作人员;
关于举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职业年金暨工伤保险等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牵系着千千万万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此,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实施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此外,在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上述这些重要文件的出台为统筹企事业单位及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精神,深入学习和理解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领域最新政策,掌握企事业单位参保制度如何并轨,跨地域缴费如何衔接,参保人缴费比例和退休待遇如何确定,工伤与非工伤如何界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在新法下有那些变化等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增强社保管理人员的实际办理技能,特举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职业年金暨工伤保险等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对象
1、各企业、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行业协(学)会的负责人及从事社保管理、人事管理、劳动薪酬管理的工作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各乡镇社保所、三农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会议费用:
A类收费:23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中餐、茶点、研讨费、场地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类收费:32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研讨费、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 工本费、考务费、场地费、中餐、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备注:1.证书颁发: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
培训内容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历史发展及发展趋势解读。
(二)我国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解读。
(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重点解读
1、《决定》的方针和重点及目标是什么?为什么《决定》将养老保险由“广覆盖”改为“全覆盖”?
2、《决定》关于改革的范围如何确定?如何界定“老人”、“中人”、“新人”的不同养老保险政策?与企业的“老人”、“中人”、“新人”有何区别?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与改革后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如何衔接?
4、《决定》如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
6、《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离休人员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离休人员?
7、《决定》对参保人员在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变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8、《决定》为什么要求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什么区别?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年金?
9、职业年金基金由那些部分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可以随同转移吗?企业的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随同转移?
10、符合那些条件可以领取职业年金?符合那些条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1、《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是否适用农民工?是否适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企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可否自主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3、企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如何计算?如何转移?单位缴费的统筹基金如何计算?如何转移?
4、《暂行办法》对企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
5、劳动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怎样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7、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读
1、为什么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衔接时点是如何规定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是否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衔接条件是如何 规定的?
5、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手续,是在转出地还是在转入地申请办理?
6、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7、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8、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9、参保人员已经领取了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1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信息化建设的 规定
(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解读
《经办规程》确定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业务由谁负责经办?
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如何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经办规程》规定了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那些具体程序?
《经办规程》规定了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那些具体程序?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谁负责清退?《经办规程》规定了清退重复缴费 的那些具体程序?
《经办规程》规定 如何处理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那些具体规定?
(七)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最新法律法规重点解读
1、依据2014年9月出台的工伤司法解释,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等发生工伤由谁承担保险责任?
2、依据新法规定,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伤可否以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依据新法规定,派遣工工伤由那个单位承担保险责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单位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4、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保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吗?
5、依据新法规定,来往不同工作场所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或买菜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7、新法下那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新法下那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9、如何理解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10、新法下因公伤残职工享受那些工伤待遇?
11、新法下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什么巨大变化?
1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实践中如何处理?
拟邀主讲嘉宾:
邹 杨: 法学博士,著名员工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专家、企业与政府法律顾问、资深律师、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