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人力资源总裁/总监/经理、法务总监/经理、工会主席
| 课程编号 | 开课日期 | 地点 | 培训天数 | 选择报名 |
总经理、人力资源总裁/总监/经理、法务总监/经理、工会主席
【北京站】2014年3月11日9:30-16:30,北京希尔顿酒店
【上海站】2014年3月19日9:30-16:30,上海希尔顿酒店
【深圳站】2014年3月21日9:30-16:30,深圳希尔顿酒店
【邀请对象】总经理、人力资源总裁/总监/经理、法务总监/经理、工会主席
【活动费用】RMB3500元/人(费用包含资料费、午餐、上下午茶歇)
【附赠】劳务派遣最新法规汇编(2014全国版),汇集全国视角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仲裁、法院指导意见,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Background/课程背景】
2014年1月26日,历经漫长的博弈,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悄然公布并将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规定将急剧改变了中国的雇佣环境,给众多谋求灵活用工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新挑战。作为本届政府任内针对劳务派遣公布的首个部门规章,规定历经了哪些“新变化”(哪些有所保留、哪些有所突破、哪些留有余地),历次修改反映者本届政府对劳务派遣有哪些“新认识”(尊重市场还是强化监管)?规定最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具体“新挑战”?企业目前已制定方案是否经得起新规的考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界定?在10%的严苛比例限制下如何调整?调整过程中如何避免新老员工的内部不公平?如何制定“过渡调整方案”,方案实施又该如何控制个体及群体性争议?为了回应上述用工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将邀请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践持续研究和具备丰富派遣争议处理经验的劳动法专家,帮助尚未启动调整的企业建立效益最大化的调整方案,已经启动调整的企业也能借此进一步审查完善现有方案。
【Outline课程大纲】
上篇:《劳务派遣新变化、新认识、新挑战》
一、“新变化”
(一)劳务派遣的建立
1、有派遣协议,无劳动合同
2、有劳动合同,无派遣协议
3、有派遣协议,连读订立2次固定合同
(二)劳务派遣的履行
1、工伤、职业病申报新规定
2、特殊工时制、休假的适用
3、异地用工社保缴纳新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变更
1、派遣协议的变更
2、劳动合同的变更(退回前/退回后)
3、用工主体的变更
(四)劳务派遣的解除
1、退回的新规定
2、解除的新规定
3、补偿的新规定
二、“新认识”
(一)“一种”新提法
1、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登记主体不一致
2、用工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
(二)“两个”过渡期
1、“继续履行”的过渡期
2、“限期改正”的过渡期
(三)“三种”规制方式
1、退回(维持劳动关系)
2、拟制(维持用工关系)
3、改正(清理派遣关系)
(四)“四种”执法口径
1、“宽/严执法”-“不/溯及既往”(可能省市)
2、“监察/仲裁”-“退回/拟制”(可能省市)
三、“新挑战”
(一)“同工同保险”
1、社保属地管理与异地用工
2、异地用工本地参保的成本和风险
(二)“同工同福利”
1、“福利”的内涵和外延
2、违反“同工同福利”的后果
(三)“同工同比例”
1、超比例的界定:一个10%,N种计算方法
2、超比例的处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3、超比例的过渡:过渡期如何确定
下篇:《调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一、继续派遣的应对方案
1、调用工比例
2、调两个合同
3、调薪酬福利
4、调工作岗位
5、调劳务公司
6、调社会保险
二、结束用工的应对方案
1、派遣退回事由设计
2、退回并解除的设计
3、退回不解除的设计
二、直接用工的应对方案
1、工龄承继、经济补偿金
2、无固定期限合同次数
3、断档期风险控制
4、转人事代理风险控制
四、业务外包的应对方案
1、如何避免假外包真派遣
2、外包的利弊和税务筹划
3、外包的连带与垫付责任
4、外包供应商的资质评估
5、外包供应商的用工风险
五、联营借调委派的应对方案
1、联营用工新模式
2、借调设计与法律风险防控
3、委派设计与法律风险防控
【Speaker/演讲嘉宾】洪桂彬律师知名公司法和劳动法专家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受邀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江苏、西安等地主讲劳务派遣课程,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综合解决方案。洪桂彬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包括甲骨文、法国空客、强生、联合利华、杜邦、拜耳、施耐德、索迪斯、宝马、卡夫食品、耐克、欧尚、日立、联想、腾讯、中欧管理工商学院、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及境内知名公司曾聆听其课程。
经验
成功为世界500强公司在华4000余人提供劳动关系规模转移安置综合解决方案
成功为某行业领先企业提供10000余人的劳务派遣综合解决方案
媒体采访
曾接受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海东方卫视、环球时报(英文版)、上海日报(英文版)、中国经营报、解放日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新金融观察、东方早报、新闻晨报等多家媒体采访就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发表专家意见。
出版物及其他
《社会保险风险控制与成本优化实务》(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主笔专栏《模拟仲裁庭》。
采访摘要:
洪桂彬律师建议,劳务派遣比例的设计要从“集体劳动关系”角度着眼,避免僵化的行政干预式的立法思维,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来平衡企业和员工利益,避免在短期内因集体劳动关系的切换而产生剧烈的震荡。
“人社部拟出劳务派遣新规上限10%派遣比例遭疑”摘自2013年6月15日《中国经营报》
劳动法专家、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此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企业产生很大影响。现在,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的工资总额设定限制。而如果将劳务派遣费用也列入企业的总额,国有企业的工资就会突破国资委设定的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大户,如果国企的这笔开支无法入帐,势必影响到整个劳务派遣行业。”洪桂彬说。
“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谋求软着陆”摘自2013年6月29日《中国经营报》
实践中,还存在用工单位和承包单位实施“双重管理”的现象,或用工单位故意捏造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管理的“假象”,如委派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签署承包单位的员工手册、按照项目总价计算业务收入(区别于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等做法。此时若发生确认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争议,则司法机关可能按照“实质大于形式”进行认定。
派遣“新规”落地十大看点摘自《人力资源杂志》2013年10月刊
洪桂彬律师认为,《规定》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规定》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进行严格限定,不仅对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明确规定,还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劳务派遣用工者的保险福利需与同岗位的员工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新规推高用工成本,央企劳务外包风潮渐起”摘自2014年2月17日《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