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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及加强签证索赔的证据管理十个操作问题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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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82089 时间:2013年09月14日-15日 讲师:专家团 地点:长春
学习费用:220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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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发展部、法律部门负责人、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等。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地点:

2013年08月23日-25日(23日全天报到) 西安

2013年09月13日-15日(13日全天报到) 长春

2013年10月18日-20日(18日全天报到) 郑州

2013年11月15日-17日(15日全天报到) 深圳

2013年11月22日-24日(22日全天报到) 太原

2013年12月20日-22日(20日全天报到) 昆明

2013年12月27日-29日(27日全天报到) 天津

课程费用:A类:2200元/人 B类:3800元/人 C类:13800元/人(含报名费、授课费、资料费、认证费)食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参加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发展部、法律部门负责人、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等。

会议费用

A类:2200元/人

《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经培训考评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作为继续教育凭证

B类:3800元/人

《高级工程法律咨询师》《高级工程成本管理师》经培训考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颁发《高级工程法律咨询师》或《高级工程成本管理师》(证书:国家承认,证书全国有效通用,该证书真伪可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

C类:13800元/人

《高级项目管理师》学员统一参加国家考试,三科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4个月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课程背景

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的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尤其是变更索赔提出了与国际接轨的一系列新要求。广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当预做准备、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机制以适应新的合同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博弈又相互配合的过程,各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企业有关领导和操作人员不断学习、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企业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操作实践,也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为帮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掌握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重点内容和相关疑难法律问题“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讨会”,届时将邀请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和专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大纲

一、会议内容

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解读;

1、关于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理念;

2、关于2013版施工合同结构体系解读;

3、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读;

4、关于合同价格形式解读;

5、关于监理人地位分析;

6、关于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7、关于价格调整条款的理解;

8、关于暂估价项目条款的解析;

9、关于暂停施工条款的解读;

10、关于索赔条款的解读;

11、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的分析比较;

12、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解读。

二、及时应对新版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管理新制度应注意的十二个操作问题;

1、2013版施工合同法律地位和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①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

②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及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

③2013版合同借鉴菲迪克合同(FIDIC)的六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2、从我国建筑市场两起震惊国内外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看加强施工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

①施工合同失守签约管理导致的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项目巨额索赔案;

②转包(抢工期)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起的上海静安11.15大火案。

3、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以及准确处理

①因违法招投标引起施工合同无效是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热点:准确判定因违法招投标的两种情形会导致承发包合同无效。

②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三种违法行为会造成分包合同无效。

热点:加强项目管理,预防表见代理是施工企业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的重点。

③高度重视设定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的新规定,落实担保措施的具体操作,切实解决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拖欠工程款的市场操作不规范问题。

④落实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的新规定,要求固定价格合同超越风险范围应调整价款。

热点:承发包双方加强相应的签证管理,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价款调整。

⑤严格贯彻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相应的工程价款直接挂钩结算原则;

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市场完善工程合同的保险制度;

实务案例:从江都建总被判不承担施工现场人身侵权责任案,看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以及重视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加强隐蔽工程验收的重要性;

⑦预留保修金的缺陷责任期与不预留保修金的保修期并存的管理制度,要求承包人加强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主动保修,缺陷期届满发包人符合相应条件即释放保修金。

⑧从上海某涉外工程索赔案看加强履约抗辩权以及武汉某施工单位被索赔3032万元逾期违约金,看承发包企业加强工期顺延签证和工期延误索赔管理的重要性;

⑨承发包企业都应建立部门、制度、人员三落实的新的合同履约管理,以适应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签证、索赔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⑩争议评审制度将有利于大大减少工程合同的诉讼和仲裁。

讲师介绍:

朱树英 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程国顺 中国政策法规司处长;

讲师介绍:

在线报名:

客户报名咨询:020-39971893     400 60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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