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 课程编号 | 开课日期 | 地点 | 培训天数 | 选择报名 |
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时间地点:2011年5月27日深圳
培训费用:880元/人/天(含讲座、资料、证书、就餐、茶点等费用)
培训对象: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无可避免会遇到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及赔偿金等问题。上述“三金”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而且各有不同的作用以及应用技巧。怎样通过约定违约金达到合法、合理限制中高级人才的随意流动;什么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尽量避免;赔偿金是否只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能否反过来让员工支付赔偿金;上述“三金”能否同时一起应用等问题,均是用工管理过程中让人感到棘手的难题。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准确理清“三金”之间的关系,熟练掌握“三金”的应用技巧,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特开设本课程,望广大用人单位踊跃参加。
课程大纲:
1、用人单位什么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绩效考核不合格、隐瞒有关疾患、提供虚假资料入职……能否单方解除?
2、用人单位什么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给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何运用解除合同技巧尽量避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3、员工什么情况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获得赔偿金?如何合理应对员工辞职,尽量避免经济补偿金?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后两段工龄是否需要分段计算?
5、解除“三期”女工、患病员工,是否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所支付的数额是否高于普通员工?
6、赔偿金仅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除此以外,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还可能要支付员工赔偿金?
7、用人单位能否让员工支付赔偿金?
8、什么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怎么约定才能有效、合理限制中高级人才随意流动?
9、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员工提前离职,是否一定要支付单位违约金?用人单位提前终止服务期协议,是否就不能向员工主张违约金?
10、与哪种层次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有效?竞业限制的范围、年限、补偿?怎么设定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
11、如何与员工约定保密条款?在职期间需要支付员工保密费吗?在保密协议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12、员工享受入户、住房、汽车等待遇,能否约定违约金?
13、员工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收取违约金?
14、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三者相互关系。
15、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并用,如何合理、合法地将其有机结合,维护用人单位的最大利益?
16、案例分析(穿插在课程中)及现场互动答疑。
讲师简介:
冯镇波:律师、培训师、劳动关系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学专业毕业,法律功底深厚。长期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2000宗,曾获评“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担任律师多年,为多家企业提供劳动、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顾问服务。善于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长年讲授劳动社保课程,内容务实,善于分析解决企业现实问题;语言精彩,逻辑清晰、深入浅出,深受学员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