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经理、采购总经理、工厂厂长、采购总监、采购经理、供应链经理、采购主管、计划经理、物流经理、制造经理、营运总监、经理、材料控制主管、物资管理、财务部总监、供应部门及其参与跨职能团队相关主管人员
| 课程编号 | 开课日期 | 地点 | 培训天数 | 选择报名 |
企业总经理、采购总经理、工厂厂长、采购总监、采购经理、供应链经理、采购主管、计划经理、物流经理、制造经理、营运总监、经理、材料控制主管、物资管理、财务部总监、供应部门及其参与跨职能团队相关主管人员
劳动部高级采购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开展采购师及高级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并为进一步配合政府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和国家认证有效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项目实验基地授权我中心继续进行《助理采购师》《采购师》《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广东唯一授权),中心定于2010年1月24日深圳广州同时开班培训,4月份参加考核鉴定,本次培训有国内采购顶级专家名师授课,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助理采购师三级》《采购师二级》《高级采购师一级》)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证书。
一、培训鉴定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采购管理专家根据《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设定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系统讲授采购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
二、培训鉴定对象
各企业采购部负责人,物料部、资材部相关项目负责人
三、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四、培训鉴定时间
2010年4月:助理采购师(三级 )采购师 (二级) 2010年5月:高级采购师(一级)
五、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三级)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证书,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其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为鉴定合格分数。
七、申报条件及相关费用
培训等级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培训及考试鉴定费(含教材)
助理采购师
(三级)1.高中学历,从事采购相关工作4年以上 3300元/人
2.中专学历,从事采购相关工作3年以上
采购师
(二级)1.取得助理采购师资格证书后,工作2年以上 3800元/人
2.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
高级采购师
(一级)1.从事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采购师资格证书后,工作2年以上 5800元/人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博士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八、报名手续
持最高学历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工作单位证明原件、两寸黑白免冠照片4张、两寸彩色照片4张,填写报名申请表,办理报名审核及交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