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民事审判庭法官;各级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监狱、劳教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
| 课程编号 | 开课日期 | 地点 | 培训天数 | 选择报名 |
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民事审判庭法官;各级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监狱、劳教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培训班 ”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和推动社会文明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该法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此,应广大法律工作者邀请,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民事审判庭法官;各级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监狱、劳教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领导;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从事民商法代理工作的律师,各协会、学会、工商联合会、新闻宣传部门、医院、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及科研的教师及相关人员。
二、培训地点
2010年3月19日—3月21日 深 圳 (19日全天报到)
2010年3月26日—3月28日 北 京 (26日全天报到)
2010年3月29日—4月01日 昆 明 (29日全天报到)
三、培训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背景及争议的焦点
(二)、《侵权责任法》对我国民法典及民法体系构建的影响
(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规定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方式
(五)、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及司法适用
(六)、特殊侵权行为主体与责任
(七)、侵权行为类型及案例解析
1、产品责任
2、机动车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
4、环境致害
5、高危责任
6、动物致害赔偿
7、物件致害赔偿
8、其他类型侵权行为及责任
(八)、侵权赔偿的争议及难点解析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2、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同命同价”相关规定
4、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与处理
5、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
6、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金计算
7、网络侵权相关规定与责任
四、拟邀请专家
姚 红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扈纪华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副组长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法学院院长助理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具体授课顺序请以日程安排为准
五、报名及费用
参加本次培训每人需交纳1500元(含研讨费、资料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我们收到报名回执后将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参会地点和安排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