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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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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16685 时间:2008年06月26日-26日 讲师:陈律师 地点:深圳
学习费用:128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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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地点:2008年6月26日 深圳

培训费用:1280元/人(含 授 课 费 、资 料 费、会务 费、午 餐 费 及 茶 点)

课程背景: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关于《劳务派遣》的严格的限定、劳动争议的方式发生重要变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已在2008年5月1前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难点、争议点等重要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将颁布实施。 企业务必在实施前了解、掌握,并做出应对措施,以减少诉讼、避免风险。

课程大纲:

(一) 招聘、录用制度检讨

招聘广告、入职通知书潜藏的法律风险:

体检的制度安排、职业病法律风险的防范;

入职调查与员工欺诈 - 告知的法律意义

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法律区别 - 劳动合同生效了吗?

(二) 试用期

如何约定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实施条例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

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还需承担两倍工资吗?

(四) 培训协定

明确界定了何种培训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四)劳动合同期限的要点把握

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 = 终身雇佣制?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能解除吗?

明确指出十四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差别何在?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将使企业丧失活力?

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是否无法终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该员工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金?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进一步限定了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禁止某些企业的规避行为

劳务派遣所经历的大起大落

继全国人大之后,条例再次收紧劳务派遣!

大学生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矛盾与争议

(五)善用王者条款 - 规章制度:公司与员工之间的 “法律”

新法施行后现行有效的规章有效性问题

法律条文的规定方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借鉴意义

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被仲裁及法院认可?

民主程序、民主方式的设定

工会与职代会 / 职工代表大会

(六) 规章制度公示、知晓、签收

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的冲突、衔接

如何在规章中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事项 - 诸如“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不仅仅是补偿金!

如何协商一致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的绩效考核

转岗与培训的法律设计

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辞职理由重要吗?

法定事由下的员工辞职,企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恋爱法则”——若即若离、不即不离;

企业的“离婚制度”——当断则断,不断自乱;

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 各种解除、终止的情形时,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了赔偿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七)违约金之外的保护方式 - 企业利益的自我保护

限定违约金后,企业如何面对?

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赔偿金、赔偿损失

企业利益的保护方法

赔偿损失

人事档案=鸡肋?

(八)工资

复合工资制与单一工资制的巨大区别

最低工资简单吗?

计件制工资与计时制工资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 打卡制度之安排、加班申请之设计

自愿加班的问题

如何体现加班工资?

如何扣除食宿费

扣罚工资

税后工资

拖延支付工资

内部培训、沟通会、文体活动是否算加班?

停工、停产,未超过三十日的工资支付

综合工时、不定时、标准工时

建设工程的特别工资支付风险

医疗期及其工资支付

带薪休假及其工资支付

不当解除合同的工资支付

(九)职业病、工伤

企业对员工职业病所负的严格责任

职业病的“替罪羊”

工伤的界定

工伤保险

(十一) “好聚好散” - 离职制度设计

离职通知与离职证明

交接手续与离职手续区别点

(十二) 劳动纠纷、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与诉讼与企业的群体影响效应

中看不中用的“支付令”

劳动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时间!

仲裁时限:60天变为一年

三年、五年的加班费还能追索吗?

劳动案件的快速通道

权利需要主张才是权利

你有证据吗? - 证据为王

讲师介绍:陈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行业十年,专注于公司法律设计与管理,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设计与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 曾在华南地区为黄花岗科技园、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日报HR精英俱乐部、广东软件协会、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开办《劳动争议与劳动仲裁》、《合同法律设计与管理》、《公司架构法律设计与管理》、《知识产权法律设计与管理》等主题的法律专题研讨会、公开课、内训。 陈律师作风严谨、专业性强,深受企业学员欢迎。

陈培训过的企业有:TCL、百事饮料、箭牌糖果、深圳证券、上岛咖啡、中国联通、海格通信、广东广信青洲水泥、三菱重工、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新会市冠浩服装、JHN石油作业、平成广告等600多家企业。

陈多次接受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采访。 担任网易新闻评论“拍案说法”特约评论律师、网易新闻论坛“法律生活”版主、华南商业网特约评论律师、太平洋计算机网“天天315”特约评论律师,以对社会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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