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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的强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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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719 时间:2005年10月28日-01日 讲师:胡经国 地点:武汉
学习费用:2400 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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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开课日期 地点 培训天数 选择报名

培训对象:

高中或大专及以上学历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培训简介

依托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既是劳动部门“国家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潜在生源,同时就目前就业等客观实情,教师资格考试亦倍受其青睐;我院可承担两门笔试科目的培训,并可代理报名工作。

培训目标

培训具有良好素质的教师人才,为社会和院校的人储尽绵薄之力.

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学历条件

《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考试方式

参加两门课程的系统培训;统一到华中师范大学参加考试;通过者颁发合格证书;申请报考普通话等级考试;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试讲和换发资格证书等工作(须获得两门课程的合格证书和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者)。

考试时间

2005年上半年3月下旬

2005年下半年9月17号(报名工作已经结束)

报名手续

由学员在报名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小两寸彩照6张;填写申请表格.

适用范围 证书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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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名:

客户报名咨询:020-39971893     400 60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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