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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暨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

主办单位:中培网   中培管理咨询

时间地点:2011-07-29至2011-08-04 在

学员对象:各企事业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劳资经理、社会保险处、社保科/主管、经办、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相关部门人员;

费  用: 1800元

【培训对象】

各企事业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劳资经理、社会保险处、社保科/主管、经办、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相关部门人员;

【课程收益】

【课程大纲】

时间地点:2011年7月21日-7月24日 北京市 (7月21日全天报到)

2011年7月29日-8月04日 西安市 (7月29日全天报到)

2011年8月03日-8月09日 昆明市 (8月03日全天报到)

培训费用:180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光盘费﹑场租费等)。

培训对象:各企事业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劳资经理、社会保险处、社保科/主管、经办、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及负责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相关部门人员;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已实施,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将近两年,企业员工关系在这段时间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劳动争议也出现井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面对法律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如何掌握员工关系中的关键点,避免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的风险,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有效运用法律政策,完善管理手段,和谐员工关系,为此,拟定于2011年6、7、8月份分别在全国各地举办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暨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 咨询电话:010-52889668。现将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课程大纲:

(一)已颁布的新《社会保险法》立法重点、难点、热点权威解读

1、新《社会保险法》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规定:

2、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

3、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能否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

4、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5、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的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

6、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7、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10、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员工试用期间社保缴纳的规定;

11、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计算工龄?

13、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4、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权威解读

1、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

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

5、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6、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新规定;

7、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8、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

9、对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10、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争议处理技巧实务操作 :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9、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0、哪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2、职工因公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三)新法下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难点与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操作实务:

1、聘用信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2、录用条件应该写在劳动合同的哪个部分?

3、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能否安排员工长期出差?

4、能否不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条款?

5、超限“试用”员工如何避免争议?

6、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进行合法补救?

7、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能否作为培训费返还?

8、不签协议能否要求员工保密?

9、没给员工补偿如何要求其不进行同业竞争?

10、销售人员如何签署不竞争协议?

11、单位并转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

12、调岗调薪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13、员工辞职能否翻悔?

14、如何运用考核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15、合同到期续签时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合同?

16、合同到期,承包协议未满如何处理?

17、合同终止的操作风险如何规避?

18、违法终止的风险如何避免?

讲师简介: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领导、著名人事法律专家;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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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至:020-62355807

 

我单位共___ 人报名参加 2011-07-29至2011-08-04 举办的 关于举办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析暨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数:____ 费用总计:______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人:________ 所任职务: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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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话:(0203997189362355796              传真号码:(02062355807

人:赵小姐、张先生                   报名邮箱: 317709971@QQ.COM

参会方式:请您把培训回执表填写好回传,课前一星期您将会收到传真函,包括培训注意事项及详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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